醫師該維護誰的利益?

⊙王舒眉(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醫師成員)

日前一個過去接受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台灣南部一個醫學中心的移植團隊,婉拒了死刑犯的器官捐贈,引起台灣各界關注。理由之一是目前全球移植界與醫學界拒絕使用死刑犯器官用於器官移植的任何學術發表,因此為了能維持與國際接軌,該團隊表示不希望做出傷害台灣國際形象的舉動。

或許有人不解,為何要拒絕一個死刑犯基於懺悔與贖罪所做出的利他助人的決定?為何全球移植界與醫學界會訂定這樣的學術規範?其實一個最簡單的理由就是「醫學規範」必須能遏止一些特定群體進行有違醫學精神與倫理的事情發生。那麼又到底是什麼樣的事件令國際醫學界必須制定這樣的規範?

2007年國際移植學會(TTS)發表對中國移植問題的政策一文中已經說明問題。當時國際移植界注意到由加拿大人,前亞太司長大衛.喬高與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先生共同撰寫的一篇報告。報告中指出在中國有許多法輪功學員被強制摘取器官,同時中國自2000年以後出現器官移植數量遽增,卻對外宣稱器官來源都是死刑犯。

然而時至今日,越來越多的證據指出中國政府運用國家龐大的軍政體系,有計畫地摘取大量法輪功學員器官販售牟利!特別是今年出版的,由大衛.麥塔斯、托斯坦.特瑞與眾多醫師們共同參與撰寫的一本新書《國家掠奪器官》(State Organs),書中清楚地說明了活摘器官的調查始末與結果。

但是故事還沒結束,今年年底,一位台灣民眾因為在台灣苦等不到可移植的器官,而貿然前往中國快速的進行了肝、腎移植,在花費了至少1,500萬元台幣回國後,死於感染與嚴重的併發症。

基於這些因素,國際醫學界不得不制訂嚴格的規範,其目的則涵蓋了制止中國的反人類罪行繼續發生。

其實,不論是世界醫學會1948年的「日內瓦宣言」(醫師誓詞),還是醫神希柏克拉底的誓言,對醫療行為的規範首先都是以「不傷害」為原則,並且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治或地位的考慮,必須做到「一視同仁」。

即便在戰場上,身為一位醫師,還是要一本初衷地治療所有的傷者,包括敵軍傷患。基於這樣的精神,醫生不該也不能為了拯救一個人而殺害另外一個人。也就是說,在執行器官移植的醫療行為時,醫師必須也應該維護捐贈者與受贈者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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