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共諜組織未遂 前軍聞社中校二審減刑

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前中校副主任孔繁嘉淪共諜,他在退役前兩度收受中資,引介現、退役軍人赴中國或境外第三地旅遊,替中共創造吸收同袍的機會,退役後又陸續收受賄賂,一審被判刑5年6月;台灣高等法院審酌他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24日二審改判5年4月。
本案源於退伍軍官邵維強在金門經營旅行社,他2002年起接受共軍東部戰區所轄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第四辦公室指示,負責在台灣發展組織。2019年間,邵維強成功吸收時任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上校副處長向德恩,向德恩不只收賄還簽署投降承諾書。2023年,邵維強、向德恩分別被判刑12年6月、7年6月定讞。
孔繁嘉在役時也遭邵維強成功吸收,結識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判決指出,孔繁嘉於2006年11月間、2008年4月間各收受美金6千元、5,700元,合計約新台幣35萬餘元,代價是要替中共引介現、退役軍人赴中國或境外第三地接受招待旅遊,創造接觸、吸收我國軍人的機會。
引介軍人赴中旅遊 供中共吸收
孔繁嘉於2012年8月17日退役後,在2014年至2016年間,陸續收受中共官員6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4.6萬元),後於2017年間開始著手邀約王姓軍官至中國、境外第三地旅遊,替中共創造接觸機會而進行拉攏、吸收、發展組織,但因遭婉拒而未遂。直到2019年間,他又邀請另名王姓退役軍人出境旅遊,2020年因中共肺炎疫情而受阻。
一審桃園地院認定,孔繁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他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孔不服上訴,主張自己在任職軍聞社期間,沒有違反具體職務規定,因此他並未違背職務收賄;但高等法院審酌,軍人依法負有保衛國家的特別義務,嚴格禁止參與任何外部勢力對國家、憲政秩序造成危險之事,此界線不因具體職位、任務而有不同。
此外,高院認為,孔繁嘉共犯2罪名,分別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國家安全法》中「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但原審認定他只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1罪;且他在役期間並未著手發展組織,與原審認定不同,明顯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考量他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改判5年4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