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中火 中市府勝訴 環境部將上訴

台中市環保局2019年停發中火許可證,並認為中火總燃煤量超量,三度開罰中火共1,800萬元,但被環境部「撤銷罰鍰、許可發電」,環保局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9日宣判中市府勝訴,認為環境部是政院下級機關,沒有撤銷權限。對此,環境部表示尊重判決,但強調維護全國空汙防制政策的一致性,將依法提起上訴。
判決指出,台中市環保局2019年間,認為中火當年1至11月的總生煤使用量,超過許可量上限,三度開罰各300萬、600萬與900萬元;但環境部認為中火生煤使用量未超過許可量,中市府環保局裁罰違法,撤銷上述三項裁罰,中市環保局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空汙防制屬台中市府地方自治範疇,台中市府裁罰若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應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報行政院予以撤銷,環境部是行政院的下級機關,沒有撤銷權限,據此判決中市環保局勝訴。
環境部指出,訴訟源於2019年11月,中市府想要台電減煤,所以將2017年10月發給台中電廠的許可證中,原已載明應配合減少使用燃煤的時間期程,兩年後才說當時「誤繕」,將原本「自」2020年1月26日「起」開始減煤,改為「至」2020年1月26日「前」要完成減煤,形同將減煤期程起點突然改為應達成時間,要求台電在剩下的2個月內達成不可能的減煤目標。
環境部強調,此例一開,不僅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也造成「《空氣污染防制法》許可制度」的混亂,環境部基於中市環保局空汙防制業務行政監督之「上級機關」立場,當然要制止這種行為;因此在2020年2月由當時的環保署依職權撤銷中市環保局對台中電廠的違法處分,以維護全國空汙防制政策一致性、合法性及《空污法》的安定性。
環境部表示,該行政訴訟尚未確定,環境部的撤銷處分仍然有效。空汙防制是國家重要施政項目,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明確,為避免「一法多制」的情形,環境部將於收到判決書後依法上訴,並待終審公正決定。
環保局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會依判決精神,加強對中火燃煤汙染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