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反廢死公投礙難辦理、核三延役公投辦理

中選會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中選會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針對反廢死、核三延役公投,中選會23日召開會議並達成決議,反廢死公投非屬公民投票法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礙難辦理;核三延役公投合於公民投票法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依規定,定於114年8月23日舉行投票。

針對「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案,中選會表示,該案不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主要理由係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中選會指出,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裁判,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基於權力分立及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立法院亦須受憲法裁判內容之拘束。

此外,中選會說,本公投案另涉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具有「立法原則之創制」之性質,已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

至於「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投案,中選會指出,該案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本項公投提案屬能源政策,且係就已停止運轉之第三核能發電廠交付公投決定是否繼續運轉,應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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