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火災 疑工人切割水塔

位於屏東縣恆春鎮的台電核三廠,6日上午11時許傳出火警意外,空壓機廠房南側冷卻水塔冒出濃濃黑煙,引發周邊民眾關注,消防人員於到場後約10分鐘撲滅火勢。核安會表示,經初步了解,目前機組運行正常、不受影響,輻射也沒有外洩疑慮。
核三廠二號機擬於今年5月17日除役,廠內不少區域改為太陽能光電,此次火警意外引發擔憂。台電表示,初判為廠房外圍廢棄冷卻水塔,在管路切割過程產生火星,不慎吹飄至冷卻水塔造成燃燒,由於冷卻水塔材質為塑膠,因此燃燒時煙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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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消防局表示,11時23分受理民眾報案,恆春鎮核三廠內冒出大量黑煙,隨即派遣第四大隊、恆春 、墾丁、滿州及車城分隊共計12車21人前往核三廠;現場為廢棄空壓機廠房,後方2座冷卻水塔起火;11時41分恆春分隊回報火勢熄滅,2條水線降溫中。
核安會:機組安全無輻射外洩
核安會表示,核安會駐廠人員接獲訊息後立即到現場了解,確認未影響到兩部機組安全運作,廠區輻射狀況亦無異常變化。目前已要求台電公司查明此次火災發生原因,並採取防範改善措施。核安會將密切追蹤台電公司後續處理情形。
台電指出,冷卻水塔為地面直立式,直徑3公尺、高度3公尺,空壓機廠房距離核三廠二號機約50公尺,不影響發電與核能安全,亦無人員受傷,輻射也沒有外洩疑慮,請民眾放心。
第一時間未通報 擬開罰10萬
縣府表示,依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特定場所發生各類事件時,應以119或電話、傳真方式立即通知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但核三廠發生火警時並沒有在第一時間通報,已違反規定,可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此次事件核三廠未依規定辦理,擬採最高額度裁罰,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
遭批未疏散 台電:符合規定
由於廠方並未第一時間通知當地民眾相關情形,引起恆春鎮代會主席趙記明不滿,一度開車衝撞廠方大門,讓警方不得不拔槍嚇阻。趙記明認為,核三廠太過離譜,已經發生火警卻未通知地方鎮公所及民代,也沒通知里民要疏散,造成地方胡亂猜測,事後更拒絕地方人士進入了解實況。
台電則說明,依規定,電廠內或鄰近地區發生巨響、煙霧、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可能造成民眾疑慮,應於2小時內完成傳真通報。電廠11時35分先電話通報核安監管中心,11時50分電話通報屏東縣政府消防局,12時30分以傳真通報核安會、屏東縣政府及恆春鎮公所,符合通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