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官員收賄 監院彈劾
營建署前組長張之明涉收受、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等罪,又傳出有婚外情之違失;課長詹加欣涉犯收受廠商不正當利益,核有重大違失,兩人均遭檢察官起訴。監察院通過監委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張之明及詹加欣兩人收受廠商賄賂及不當利益,接受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總計高達7,575萬餘元,另張之明又有洩密、發生婚外情等違失。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
監察院表示,該被彈劾人等身居公務員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與廠商往來應更加謹慎,卻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與廠商飲宴期間討論公務,從中獲取賄賂或不正利益,犯行明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屏東春日鄉前鄉長涉圖利
屏東縣春日鄉前鄉長柯自強任職期間,利用不知情親友為人頭,出租屏東縣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設備予春日鄉公所,獲得新台幣23萬餘元之不法利益,其行為有損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此案經監委趙永清、蔡崇義、郭文東提案,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彈劾案文表示,柯自強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春日鄉長,因辦活動有租借設備需求,竟未經該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同意,私自指示附屬幼兒園詹姓員工將設備出租予公所使用,並以不知情親友為人頭製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再由詹姓員工代領,隨後被彈劾人便據為己有,獲得23萬9,900元不法利益。
彈劾案文提到,柯身為民選之地方首長,竟為圖一己之私利而做出違失行為,已損害政府之信譽,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