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春日鄉前鄉長涉圖利 監院彈劾

圖為監察院。(記者宋碧龍/攝影)
圖為監察院。(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監察院17日表示,屏東縣春日鄉前鄉長柯自強於任職期間,利用不知情親友為人頭,出租屏東縣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設備予春日鄉公所,獲得新臺幣23萬9,900元之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監察院通過監委趙永清、蔡崇義、郭文東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柯自強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春日鄉鄉長。其因職務上之機會知悉春日鄉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或運動會等大型活動,而有租借設備之採購需求,竟未經屏東縣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之同意,指示春日鄉公所附屬幼兒園之詹姓員工,負責柯因擔任歸崇協會理事長而持有歸崇協會所有之音響、燈光、舞台等設備之出租接洽窗口,將設備出租予春日鄉公所,作為春日鄉公所辦理如104年喚我音樂系列活動等15項活動使用。

彈劾案文表示,柯為規避相關規定,竟指示詹姓員工以不知情親友為人頭出租設備予鄉公所,再持人頭名義製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不知情的公所人員將不實單據憑證依公文流程呈送及登載,而被彈劾人有核准權限並核章付款,再由詹姓員工代領,隨後被彈劾人便據為己有,獲得23萬9900元不法利益。

最後,彈劾案文提到,柯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且其身為民選之地方首長,竟為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此違失行為,不僅害及個人之形象,並已損害政府之信譽,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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