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通過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 報議會審議
桃園市政府4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市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修法影響層面較大,市府於修法過程廣納各方意見,蒐集其他五都研擬內容及財政部頒訂相關子法規,審慎評估擬具修正草案,近期將提案至桃園市議會審議。
地稅局說明,本次修法以「單一自住房屋輕稅」、「未作有效使用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重稅」為修正方向;首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供自住、有戶籍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將由1.2%調降為1%,預估本市約有36萬戶受惠,每戶減稅約859元。
再者,鼓勵多屋族釋出閒置房屋,促使房屋作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並考量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較難有效使用,修正草案亦明定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共有房屋,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適用較低之差別稅率1.5%至2.4%,較桃園市修正前稅率2.4%或3.6%為低,預估桃原市約有1萬多戶受惠。
第三,統計桃園市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超過2年尚未售出占全部未出售比率僅3.64%,為鼓勵建商儘速將新建房屋銷售完畢,給予市民更多居住選擇,爰將1年以內待銷售房屋稅率由2.4%調降為2%。
第四,其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考量桃園市並無嚴重囤房情形,爰參考財政部基準修訂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適用較高之差別稅率3.2%至4.8%,期許透過適度提高閒置房屋持有者稅負,鼓勵其將房屋出租供市民使用,讓房屋發揮最大使用價值。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修正雖預估造成稅收損失約9,003萬元,但尚未考量自住房屋未於114年3月24日(因3月22日為假日,順延至該日)前設立戶籍,而被改按稅率較高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所增加之稅收,故尚無法準確評估實際稅收影響,如修法通過後,稅收實有損失,因本市徵收率是比照財政部基準修訂,將請中央補足該部分的稅損。
地稅局強調,將持續做好溝通,希望社會各界支持修正草案,並獲得市議會審議順利通過,於114年開徵順利適用,相關修法內容可至「稅務局官網\專區服務\ 房屋稅差別稅率2.0專區」項下查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