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B/吸金案】北院重判曾耀鋒16年6月
im.B吸金案主嫌曾耀鋒等人涉嫌吸金90億餘元,去年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8月1日宣判,曾耀鋒判刑16年6個月、其女友張淑芬判刑12年2個月,兩人應共同沒收71億2,535萬2,500元,台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罰金1億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表示,曾耀鋒與張淑芬均為金隆公司之法人行為負責人,其等為製造im.B平台為「債權媒合平台」,對外稱im.B平台為原始債權人先行出資,再廣為宣傳提供投資人投資認購,招攬投資吸收之金額龐大,導致眾多投資人畢生積蓄化為灰燼,或致負債累累,其等所為妨礙金融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重大。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曾耀鋒身為金隆公司實際經營負責人,對於此吸金集團具有主持、指揮、操縱之權,位居主導謀劃之核心地位,於本案應負最大之責任;曾耀鋒於本案審理中雖承認犯罪,然一開始僅坦承詐欺犯行,並辯稱僅有其一人涉案,甚至否認有違反《銀行法》犯行,直到審理後期才願意全部認罪,犯後態度較其他共同被告有別。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本案吸金犯罪所得超過83億元,曾耀鋒對於鉅額款項之資金流向,除已發放的之外,剩餘款項始終均未提出合理說明交代,僅泛稱所有財產都遭檢察官扣押或充當業務獎金等,難認已誠心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判決表示,曾耀鋒造成告訴人受有極大財產損害,其創設平台更使本案業務及行政人員,必須與之共同面臨重罪之刑事追訴,以及可能之民事求償;本案其他被告及投資人中,不乏因遭受打擊而身心俱疲,或家中經濟遭到拖垮之狀況,影響所及難以估計,再斟酌被告等人的犯後態度、本案動機及家庭經濟狀況一併考慮後,判刑16年6個月。
另外,前行政院顧問陳振坤被控藏匿款項認罪改簡易審判,台北地院依洗錢罪判刑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100萬元,犯罪所得1萬2千元沒收,可上訴。
檢方追查出,曾耀鋒等人獲悉投資人成立自救會,除暗中加入自救會群組,並找上與曾耀鋒友好的陳振坤協助隱匿犯罪所得、出脫桃園房產。陳振坤提供他名下宜蘭、羅東旅館等處,供曾耀鋒等人藏放最後的「救命錢」,包含多件名牌精品、高檔名酒與高價藝術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