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從女童割喉案看死刑存廢
憲法法庭23日將開庭辯論死刑存廢,使死刑議題再成社會焦點。台灣多數民眾贊成死刑,少數人主張廢死。2016年,台灣發生小燈泡事件,3歲女童遭歹徒當街拿刀砍頸死亡。當時時事評論員曹長青在「曹長青網站」上發表〈從女童割喉案看死刑存廢〉一文。他指出,廢死者的五大理由從基本邏輯、常理、常識來評判,多是經不住推敲、站不住腳的。
曹長青分析,反對死刑者的第一個理由是:法律規定「不可殺人」,如以「殺人」處罰違法者,是自相矛盾,即沒有權利剝奪殺人犯的生命。他表示,此理由「不堪一駁」,法律所指的「不可殺人」是:不可「首先」殺人、不可殺「無辜」的人。而法庭判決的殺人,不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相互報復謀殺,而是代表公權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懲罰殺人犯。而且罪犯屠殺無辜,其生命的價值和無辜受害者絕不是等量齊觀。「不可殺人」論調錯誤的根本在於模糊公權力判決和個人犯罪的界限與性質。
反對死刑者的第二個理由是:刑罰應重在教化,而不是報復;不能「以暴制暴,以死止死,冤冤相報」。他表示,這點與前述類似,在個人之間才存在「報復」、「以暴制暴、冤冤相報」,並且法治政府的法庭,是人民授權,是民意體現,不是個人對他人的「報復」,而是民意對罪犯的公義審判。
反對死刑者的第三個理由是,死刑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尤其強調罪犯以前的挫折經歷等,來替罪犯辯解。曹長青說,從常理來看,死刑當然有殺一儆百的作用。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米爾豪森(David Muhlhausen)曾在參議院司法小組聽證會做了「死刑嚇阻犯罪、拯救生命」的證詞:90年代美國艾莫瑞大學(Emory University)魯賓(Paul Rubin)等三名學者,對美國3千個城鎮20年間的犯罪數據研究顯示,平均執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條被謀害的人命。
反對死刑者的第四個理由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誤判,就無法補償。曹長青說,在所有反對死刑的理由中,只有這一條可站得住腳。但由於DNA等多項新科技檢驗技術的產生,發生誤判的可能性在司法健全的國家已降到微乎其微。
最後,反對死刑者的第五個理由是: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曹長青指出,且不說「潮流」未必正確,事實上「世界潮流」說法也不準確。從英、法、德、加等廢除死刑的主要西方國家來看,這只是一些左派分子在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驅使下強硬修改法律的結果,並非主流民意。他舉例,歐洲最左派國家之一的法國,1981年就廢除死刑,是當時的左派總統密特朗和極左的司法部長巴丹戴爾強行廢除的,根本不是主流民意。當時多數法國人認為死刑是合法、必要和有效的。
他表示,美國的主流民意一直支持死刑。1994年達到高峰,80%的人支持死刑。之後雖然廢死運動不斷掀高潮,但2011年蓋洛普的民調是:反對死刑的美國民眾只有35%。
曹長青強調,「廢除死刑,是違背人之常理和常識的,是違背人性和人道的,其本質是偽善。而世界上的一切災難,都是從『偽』開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