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 3情況可報扶養節稅
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近日提醒,民眾申報民國112年度(西元2023年)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民法》已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的規定,避免申報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如果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年度中成年者,民眾則可自行選擇單獨所得稅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合併申報。但如何選擇較有利?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可先後依「年齡」及「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2步驟判斷就不會報錯。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將至,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常把待業中、無薪假或補習中誤解成「無謀生能力」態樣,但應符合三大條件之一才能適用。首先,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第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第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子女列報受扶養親屬判斷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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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
步驟1:112年度年齡 |
步驟2: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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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成年 |
未滿18歲、 民國95年(含該年)以後出生 |
免判斷 |
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2 |
已成年 |
18歲、(民國94年出生) |
免判斷 |
可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3 |
19歲以上、民國93年(含該年)以前出生 |
符合 |
可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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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歲以上 |
不符合 |
自行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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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由財政部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