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反歧視 公聽會討論是否另立專法

日前逝世的罕病律師陳俊翰生前遭受脫口秀節目嘲諷,但涉及歧視的行為現況卻無法可罰。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日前逝世的罕病律師陳俊翰生前遭受脫口秀節目嘲諷,但涉及歧視的行為現況卻無法可罰。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莊璦筠/台北報導】

日前逝世的罕病律師陳俊翰生前遭受脫口秀節目嘲諷,但涉及歧視的行為現況卻無法可罰。立委林月琴、黃秀芳、范雲26日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身障及法律代表參與討論,是否明定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民法》中訂立相關規定,或另立專法。

黃秀芳說,《身權法》第16條強調對身心障礙者的尊重和保障,包括教育、就業等權益,但對歧視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沒有明確規範。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李秉宏表示,在民事責任部分,他傾向採取雙軌制,民事跟行政懲處都要有,國內已有先例,可以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

中正大學社福系教授王國羽認為,無論將來是修哪一種法律,地方政府都是主要關鍵,他們必須知道如何啟動法規,因此對地方政府的訓練很重要。

有關族群間的平等跟互相理解,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朱芳君指出,法律只是其中一環,教育、媒體都很重要,法律如何在適當情境做適當提醒及處罰,再搭配申訴機制等行政作為以減少歧視,才能讓台灣更適合身心障礙者居住。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表示,不管是《身權法》或者訂立「反歧視法」,都必須有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的條文。《身權法》可針對較複雜的情形跟細節,「反歧視法」可針對廣泛精神層面去訂定。她補充,《身權法》特別需要定義歧視種類,因為現在是各自解讀。

針對歧視行為的處理程序是否應明定在《民法》,法務部回應,《民法》是規範所有民事關係的基礎,屬於普通法,有關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或變更均適用。至於對身心障礙者歧視行為之「處理程序」,則不屬於《民法》規範的範疇,因此在《民法》中規定並不妥適。

林月琴總結各方意見表示,法律應符合現況才能幫助社會進步,該公聽會預計會再舉辦兩場,盼能盡速完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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