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王信福判決疑點多 監院籲請再審

監委王美玉(右)、高涌誠(左)。(記者常懷仁/攝影)
監委王美玉(右)、高涌誠(左)。(記者常懷仁/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死刑犯王信福因1990年8月10日與陳榮傑等人至卡拉OK店,犯下員警槍殺案被判死刑,陳榮傑已槍決伏法,王信福仍未槍決。對此,監察院20日表示,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監委王美玉、高涌誠針對王信福案所提調查報告,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

檢察官起訴認定王信福當時先朝黃姓員警射擊一槍後,將槍交予陳榮傑,並指躺於座椅上的吳警稱「結(幹)掉這一個」,陳榮傑即朝吳警射擊一槍,致2警死亡。但歷審法院認定是王將手槍交給陳並扶著他的手肘指著2警稱「結掉這二個」,陳榮傑對2警各射一槍致死。

監委說明非常上訴的理由,包括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來自共同被告陳榮傑的反覆不一自白供詞,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有證據能力,以及重要吳姓證人於警詢時被刑求。

至於再審的三點理由,監委說,一、監察院委由測謊專家就王信福原測謊圖譜重新判讀認為無不實反應;二、當時嘉義警方扣案為右輪手槍,但後來送刑事局鑑定有無王信福指紋時竟變為左輪手槍,1990年時凶槍未送鑑指紋,錯失查證良機,後來凶槍誤鑑,無法比對。

第三,提供凶槍給王信福的李男與陳榮傑日常關係密切,接應陳榮傑脫逃、指示丟棄凶槍等,李男投案後稱沒有與陳榮傑聯絡,但陳榮傑證稱見過兩次面,兩人供詞不符。

對此,法務部表示,將在收到監院調查報告後審慎研究,再轉交權責機關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和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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