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衛生局加強稽查食品 罰則最高2億

【記者陳秀媛/基隆報導】

基隆市衛生局為維護民眾食品安全,113年2月20日於基隆市政府市務會議報告112年食品業者裁罰結果,112年度前往轄內食品業者處查核項目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4,627家次、食品標示3,187件、抽驗1,473件,經確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行政處分案件即有84件之多,裁罰金額高達319萬元,依行政處分案件分析,除於網路刊登廣告及於網路販售食品相關案件外,以貯存、販售逾有效日期食品、食品中檢出致病菌及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限期改善不合格居多,均已經複查完成下架或改善,並將列入重點稽查業者,不定期前往稽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染有病原性生物、逾有效日期…等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依同法第8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如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基隆市衛生局局長張賢政提醒,除了衛生局持續為市民把關,食品業者也應落實自主管理,確實控管食材來源、數量,並建立逾期或回收產品等廢棄物之處理機制,以避免發生逾期違規情事,另,食品作業場所亦應確實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 之相關規定,共同確保市民食品安全,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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