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

2024年2月29日,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為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林俊秀副署長。(記者宋碧龍/攝影)
2024年2月29日,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為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林俊秀副署長。(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

行政院在2月29日通過數位發展部所擬具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聚焦六大重點,包括: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數位部部長唐鳳表示,電子簽章裡的「數位簽章」等同於「印鑑證明」,未來將應用於從源頭防堵詐騙,與銀行開戶、貸款等個人金融服務。

數位部說,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讓電子簽章的應用場景不限於交易,且國內、外業者也陸續推出各種創新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解決方案,這次修法希望符合社會大眾的需求,讓社會大眾可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

被詢問到《電子簽章法》與數位身分實名制之間的關係,數位發展部次長李懷仁說明,數位身分實名制正在處理技術面的問題,這部分確實可以驗證簽署人的身分。

另外,這次修法新增「相對人」的概念,要求應於採用電子簽章的形式之前,對相對人給予其反對使用電子簽章的機會。

李懷仁提到,對於跨境或是數位平台沒有法令強制使用電子簽章,而是採用相對人的概念,比如當公司行號如保險公司若想採用電子保單,得詢問投保人的使用意願,若投保人表示想使用紙本保單,保險公司就得尊重投保人的意願,相反,投保人若想用電子簽證,保險公司也可反應還沒有建置相關系統。

他說,電子簽章可適用於個人與法人,這次修法重點還包括技術對接,國外憑證機構若通過我國許可,也可以電子簽章做有關的契約簽訂。

這次修法還明定「數位簽章」符合電子簽章的定義,而對於數位簽證與電子簽證之間的不同,李懷仁解釋,兩者的規範、效力與強度都不一樣,而數位簽章的效力較高,對此這次修法有加以定義,以數位簽章而言,有加密私鑰且得通過簽署通過,且得通過政府審定許可的機構發出,就類似於印鑑證明,是由戶政事務所發出且經政府審核過,與自行蓋印的印章還是有差別。

數位部部長唐鳳在稍晚的記者會上說明,數位部現正與經濟部研議新增「無實體網路廣告」營業項目,並由數位部主管,未來擬推動Facebook、YouTube、LINE等網路廣告平台需驗證廣告刊登者的數位簽章,讓投資詐騙的廣告無法變出另外一個自然人的身分來,使再犯率大幅減低,從源頭有效減少假帳號,也可透過跨平台聯防機制更迅速下架網路詐騙廣告。

這次修法的六大重點,包括:一、鑒於以往大眾對書面文件及簽章改採電子形式之效力常有疑慮,參酌聯合國、美、韓及歐盟等國際法例,明訂「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第二,電子簽章如同傳統紙本時代的印章,「數位簽章」符合電子簽章之定義。

第三,數位簽章為實務上常用的電子簽章,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

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社會包容,考量相對人有數位落差可能性,增訂前述相對人概念,另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五,民間使用電子簽章日益普及,行政機關不應輕易以「公告」單方面排除電子簽章及電子文件適用;第六,在安全條件相當前提下,若憑證機構間有技術對接合作,舉例來說,當雙方憑證機構符合歐盟或ISO等國際技術標準,就能互相承認數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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