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閃燈有礙視線 立委籲訂定法規

立委邱顯智18日指出爆閃燈不屬於法定交通號誌,也不受法律拘束,應盡快制定相關法規。圖為臺中市大里區甲堤南路上的警示爆閃燈。(讀者提供/中央社)
立委邱顯智18日指出爆閃燈不屬於法定交通號誌,也不受法律拘束,應盡快制定相關法規。圖為臺中市大里區甲堤南路上的警示爆閃燈。(讀者提供/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臺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三名成員日前在臺中市政府自行拆除爆閃燈的電源線,遭警方移送法辦。為此,立委邱顯智偕同多人18日在警政署大門前舉行記者會向警政署提出抗議,並指出爆閃燈不屬於法定交通號誌,也不受法律拘束,而且他過去質詢及開公聽會時,各部會也都同意爆閃燈有問題,因此應盡快制定相關法規。

邱顯智表示,現在全臺仍有六千多處警局設置爆閃燈,過去他多次質詢交通部與警政署,以會勘與舉辦公聽會形式向相關部會表達不滿,且各部會也同意爆閃燈造成用路人視線的疲勞。既有共識,交通部與警政署應盡快制定相關法規。

當日關閉爆閃燈電源的當事人林志遠表示,他有高度散光,爆閃燈夜間懸掛在大街小巷,對他來說,這是眼睛的刺激,尤其是夜間與雨天,眼睛受到爆閃燈藍光直射會影響到他能看到的東西,而當他看不到東西時他會重煞車,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

全國禁止「紅藍爆閃燈、非屬法規內的爆閃燈」裝設道路提案人李先生表示,紅藍爆閃燈不屬於正面列表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訂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在道路範圍已明顯逾越法律保留原則。

李先生說,根據研究顯示,閃爍頻率可能引起光敏性癲癇、增加眼睛病變風險,藍光會造成瞳孔收縮幅度最多,對有散光的用路人造成非常刺眼、眩光也使一般用路人看不清路況,並對環境造成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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