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三讀 修路應設行人徒步區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洗刷臺灣「行人地獄」惡名,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公路修建如經醫療院所、學校及人口密集處,應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

三讀條文明定,公路修建如經市區道路、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以及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

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三讀條文也明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公路的修建應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公路安全檢核。

另外,為填補貨運業者經營意願低落的偏遠地區,三讀條文明定,客運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適用的客運業別、管理作業、種類細項、重量體積、收費標準等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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