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 未經許可拍攝營區將開罰
為維護軍事營區安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明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對軍營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偵察行為,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共24條條文,涵蓋軍事營區的定義、安全勤務的指揮與執行、進出營區的管制事項、使用武器或器械的規範、補償與救濟的程序,以及違反該條例的罰則等內容。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20日審查完竣,三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條文規定,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軍事營區。民眾若未經許可進入軍營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若未經軍事機關許可,在營外對軍營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軍事營區安全,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元罰鍰。
此外,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草案可能限制軍事迷追拍軍機與部隊,國防部長邱國正表示,國防部應用此法對一般航空迷的拍攝,不會有什麼干預,但他們若趴到圍牆上去,針對某種機種,一直用鏡頭聚焦的話,就認為是偵察,修法後國防部未來要找他、懲處他,或作進一步的監偵,就於法有據。
國防部作戰計畫次長陳文星則說,草案規定不會對營外國人拍攝時造成相關影響,但他們若對營區重要機敏處所有偵察行為,甚至損及營區安全,才是處罰的對象。
另外,根據初審條文,「軍事營區」是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亦視為軍事機關。
條文明定,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的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安全防護設施。
因應中共利用無人機飛越軍事營區竊錄國軍機敏資訊,初審條文明定,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值勤軍營安全勤務,遇到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營,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得使用器械或武器即時排除危害。
為有效嚇阻不法,條文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重要軍事設施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針對重要軍事設施的核心資通系統,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漏洞,而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