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三讀 租金補貼不列查稅
為鼓勵更多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租金補貼金額等資訊,不得做為追徵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務依據,減少房東時出租房屋給租金補貼房客時,擔心被查稅的顧慮。
不少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後,擔心反遭查稅,「住宅法」此次修法增訂公益出租人的所得資料和租賃契約,不得作為地價稅、綜合所得稅及房屋稅的查稅依據,消弭房東對稅務機關查稅的疑慮。
此外,政府也祭出每屋每月最高1.5萬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盼更多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
三讀條文也明訂,房東如果將房屋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予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也可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同時,為減輕育兒家庭租屋負擔,修法也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與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扶持範圍,讓民眾有感。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將持續鼓勵更多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也會與社會溝通,讓減輕居住負擔的政策能持續向前行,落實安居樂業的施政目標。
現行《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以地方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其中至少40%以上須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指的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包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65歲以上長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