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八斗子漁港3海巡收賄 護航漁船走私白帶魚赴中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海巡署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安檢所3名軍士官,被控收受黃姓漁貨商賄賂,放水護航黃男走私白帶魚至中國牟利。基隆地院審理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決3名軍士官2年到1年10月不等徒刑,均獲緩刑,另需支付公庫40萬到15萬元。黃男則被判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

判決指出,男子陳富翔於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間,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2岸巡隊八斗子安檢所任職中尉小隊長。黃姓漁貨交易商2022年3月上半月某日,在八斗子漁港附近與陳男商議,以每次3萬元作為安檢放水代價,讓他能非法走私大量白帶魚出港,與中國漁船在海上交易,再進一步運到中國銷售牟利。

陳男2022年3月15、16日執勤時,為掩護黃男漁船走私,刻意不開艙檢查或假意巡視查看後放行,使不知情的安檢所值班人員在「漁船進出港紀錄表」中,不實登載「無漁獲」等內容;黃男隔天即在八斗子漁港附近,依約交付3萬元賄款給陳男。

陳男食髓知味後,為了日後更方便漁船走私,同年4月間便邀請同單位手頭不甚寬裕的安檢士湯鎮瑋、陳仕淳加入,待兩人答應後,陳男再向黃男宣稱「我裡面有人」,意指行賄對象不限於他,要求從第7次走私開始提高報酬至5萬元。

判決提到,陳男等3人共向黃男收賄11次,黃男共交付43萬元給陳男,陳男則依放水分工情形分紅給湯男6萬4千元、另名陳男3萬2千元,他自己則收賄33萬4千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法院調查,3名收賄被告在今年1月17日未被發覺犯罪前,已廉政署自動陳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要件,且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因此依法減刑;而黃男在偵查及審判中也自白犯罪,符合減刑規定。法官考量,4嫌各次收受、行賄數額均在5萬元以下,與其他貪汙犯罪類型及行為情狀相較尚屬輕微,因此還可再減輕其刑。

法官判決,陳姓中尉犯11罪,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應支付公庫40萬元;湯姓安檢士犯7罪,應執行1年11月徒刑、緩刑4年,應支付公庫20萬元;陳姓安檢士應支付公庫15萬元應執行1年10月徒刑;黃男犯11罪,應執行6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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