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助理費北院開庭 三助理認罪

圖為高虹安前助理黃惠玟(白衣)。(中央社)
圖為高虹安前助理黃惠玟(白衣)。(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綜合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爲在立委時期涉嫌詐領助理費,被檢方起訴,25日下午首度召開準備程序庭,傳喚三位在檢方偵查時認罪的高虹安辦公室幹部,也就是國會辦公室前主任陳奐宇、前行政主任黃惠玟、前法務主任陳昱愷,三位不爭執檢方起訴事實及所涉罪名,並請法官依法減刑且宣告緩刑。

高虹安被控立法委員任內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止,要求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並將虛報或浮報的差額繳回給高虹安,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台北地檢署統計,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計新台幣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高虹安等5名被告。

陳奐宇透過律師表示,陳的薪資、加班費都是由黃惠玟處理,他並未主動申報,也從未在表單上簽字,而他是受僱者,不便拒絕。

黃惠玟透過律師說,黃無法選擇,且雇主是有頭有臉的立委,只能聽從指示;請法官依法減刑並宣告緩刑。

陳昱愷的律師說,陳不是公務員,偵查中也自白了,且無犯罪所得,請法官給予緩刑宣告。

檢方認為,三人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且態度良好,也無獲得犯罪所得,請法官減輕其刑;且黃是依照高虹安的指示做事,且供出犯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而陳奐宇和陳昱愷是勞工,配合雇主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並請宣告1年以下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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