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條款」上路 首例開鍘
為打擊演唱會黃牛,立法院5月底通過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明定不得利用電腦設備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式搶票。刑事局日前破獲修法後首案,查出一名周姓男子涉嫌以自動填表等程式代客搶票,自新法6月2日正式施行後,至遭查獲為止,不法獲利約27萬餘元。
刑事局偵九大隊指出,為杜絕加價轉售、不正當掃票等亂象,警方於新法上路後加強網路巡邏,發現一名周姓男子自2014年起成立搶票工作室,以「VPN+高速網路」為噱頭,搭配電腦外掛程式代客搶票,並以每張演唱會門票數千元不等價格販售;但新法上路後,周男仍持續接受民眾委託搶票,迄今不法獲利27萬9千元。
新北地檢署8月24日、25日指揮刑事警察局、新北市刑大等單位,前往周男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中和區住所等地搜索,當場將周男逮捕,並查扣電腦2部、手機1支、存摺1本,以及多種搶票程式等贓證物。周男向警方坦承犯行,供稱是自己寫搶票程式,於各大售票系統代客搶演唱會門票;警方偵訊後依違反《文創法》移送檢方偵辦,為修法後全國首例嫌犯。周於檢警偵辦期間,已繳交全數犯罪所得。
《文創法》第10條之1第3項規定,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檢方強調,該法立法目的是處罰不正當搶票行為,以保障民眾平等的文化近用權。
涉案工作室:無加價轉售行為
對此,涉案的搶票工作室聲明,該工作室自成立以來,主要服務對象皆為無時間、無購票經驗、家中無電腦的民眾,並未與黃牛集團合作,僅接受事前代購,絕無大量購票事後加價轉售行為;且購票資料皆為顧客提供的真實資料,絕無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或入侵售票系統等不法行為。
聲明強調,經檢警告知,不論是自動填表、全自動購票等程式,只要使用「外掛程式」購票,即構成「以不正當方式購票」要件,涉嫌違反《文創法》,因此目前已暫停代購國內外演唱會門票,將全力配合司法調查,並呼籲社會大眾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