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以上汽車過戶 3個月內檢驗合格免再驗車
自112年8月3日起,出廠10年以上的汽車及拖車辦理過戶,於過戶當日往前推算3個月內,若已接受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合格,過戶就不用再驗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規定:汽車或拖車出廠10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出廠10年以上的汽車及拖車辦理過戶,原本1個月內已有定檢或臨檢合格者免再驗車,經公路總局依照檢驗合格率分析及評估,認為放寬至3個月內有檢驗,仍可兼顧車輛安全性與檢驗品質,並報請交通部同意辦理。
嘉義市監理站表示,按規定機車出廠未滿5年及汽車出廠未滿10年過戶不需辦理臨時檢驗,本次針對10年以上汽車過戶前的檢驗合格紀錄認定,由原本的1個月改為3個月(機車仍維持4個月內有檢驗合格紀錄者)就不用再驗車,可以節省民眾到監理機關排隊驗車的時間,也提醒民眾辦理車輛過戶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必須為新車主名義並且具30日以上的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