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新制 補償金配合物價調整

法務部保護司科長張哲銘9日說明犯罪被害補償金的三點變革。(記者常懷仁/攝影)
法務部保護司科長張哲銘9日說明犯罪被害補償金的三點變革。(記者常懷仁/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在今年1月三讀通過、2月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對此,法務部保護司科長張哲銘9日在司法記者茶敘中表示,犯罪被害補償金從代位求償性質,改為國家責任給付制的社會福利補助,因此有三點變革,分別為申請從簡、審議從速、核發從優。

關於申請從簡,法務部表示,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審核確認屬犯罪被害案件後即可核發,無須檢附單據逐一審核殯葬費、醫療費等個別項目費用;另明定審議會以書面資料審核為原則,有調查必要時,始得請申請人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或補充說明。

關於審議從速,法務部指出,審核判斷時點改以檢察機關「起訴為犯罪行為時」為主,只要檢察機關就偵查結果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以及有犯罪被害人存在,且被害結果與犯罪行為確實有因果關係,即構成支付補償金的基本要件,萬一被告最後判決無罪,被害人也不用返還補償金。

至於核發從優,法務部說,核發方式改為「單筆定額給付制」,遺屬補償金一案為180萬元、重傷補償金為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10萬元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為20萬元。且為了避免補償金追不上物價指數,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法務部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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