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 禁止未成年師生戀
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考量未成年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三讀條文明定學校師長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此外,這次修法在調查、申復、救濟制度都做大幅翻修,學生得向行為人求償,校方違反通報義務,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受到國內性騷擾事件影響,立法院臨時會加速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也是「性平三法」修法中首部完成的法案。
本次修法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三讀條文增訂,考量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自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行為。
除外界矚目的師生戀之外,本次修法在調查、申復及救濟部分,也進行大幅度翻修。三讀條文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為杜絕權勢性校園性別事件,周全被害人保護,三讀條文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行為人若為校長或教職員工,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等,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為避免重複調查,三讀條文規定,若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查。
為讓申復管道更為友善,降低被害人對學校處理申復不信任感,三讀條文規定,若被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行為人若為校長或教職員工,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並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