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性騷 陳揆:建立「可信賴」制度

立法院18日舉行臨時會,行政院長陳建仁(左2)赴立法院提出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專案報告並備詢。(中央社)
立法院18日舉行臨時會,行政院長陳建仁(左2)赴立法院提出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專案報告並備詢。(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18日邀請行政院長陳建仁對〈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有關「性平三法」修法重點,陳建仁說,除了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明確規範性騷擾管轄權、擴大適用範圍外,還增加外部申訴管道、完善保密規定,盼盡力接住每位被害人,讓他們勇敢站出來申訴。

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是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確定「有效、友善、可信賴」三大修法目標,透過跨領域、跨專業、跨部會的聯防方式,齊力架構性騷擾防治網路,包括增修權勢性騷擾定義及加重罰則,期能有效防治權勢性騷擾;完善申訴規定,增訂保護扶助措施;引進民間團體及專業人士協助調查等。

談到本次「性平修法」重點,陳建仁表示,主要有三大項,包括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在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部分,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納入裁處,並採層級式加重民事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同時提高行政罰鍰及加重刑事責任。

此外,還明確規範同事間上下班持續性的性騷擾行為,以及雙方分屬不同事業單位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使法規管轄明確化;同時也將軍警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並下修10人以上公司即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

至於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部分,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並編列預算,設置申訴專線等;強化被害人隱私保護,政府機關、媒體及任何人均不得揭露被害人身份,提高違反者的處罰。

行政裁罰也增訂,未成年於成年後3年,具權勢關係於離職後1年、事發後10年得申訴之特別時效,如果雇主本人是被申訴人,受其僱用的申訴人也得於調查期間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如經認定雇主性騷擾成立,雇主並應補足被害人留職停薪期間的薪資。

陳建仁說,本次修法是「性平三法」首次同步盤整修正,希望架構有效、友善、可信賴的防治網路,邁向性騷擾防治的新世紀,盡力接住每一位被害人,使他們勇敢站出來申訴時,不受到二次傷害,並嚴懲性騷擾加害人,防止事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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