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首件國民法官案 無照酒駕競速撞死人判7年2月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2022年11月間在臺北市酒後飆車致前車駕駛王男身亡的23歲男子李佳修,主張自首可減刑,還抄佛經,強調他非常後悔。檢方認為,他被捕後第一時間否認開車、推稱是死者急煞,且連抄佛經都漏字。合議庭28日判他7年2月徒刑。
判決指出,李男2022年11月13日深夜11時至翌日凌晨先後在夜店與酒店飲酒後,仍執意開車上路,14日凌晨4時27分許行經臺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口時,以時速近一百公里追撞前方自小客車,造成前車駕駛王男的頭、胸部遭翻覆的車輛重壓致死。他下車後,第一時間並未打電話叫護車,反而藉著醉意拒捕,遭警方開槍制伏。
檢方日前對於如何量刑激辯時,李男出示在看守所抄寫的三大本佛經、悔過書,強調他非常後悔,因被羈押無法親赴死者靈堂上香。但檢方發現,李男總共抄了33次心經,卻在同一處連續漏字六次,質疑他根本不用心;國民法官犀利提問他,是否記得悔過書寫了什麼內容,李男愣了幾秒才支支吾吾回答「為什麼死的人不是我而是他」等語。
檢方批評,李男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85毫克、嚴重超標四倍,且他在案發前已有多達21次交通違規紀錄,抱持著「不在乎」的心態任意妄為,不在乎自己無駕照、喝酒、超速、違規超車,肇事後又不叫救護車,只忙於和警方衝突、否認開車,終致王男與包括兩歲女兒在內的家人天人永隔。
李男主張自首,但檢方認為,他被捕後才認罪,攸關李男是否得以減刑。國民法官法庭綜合員警證述內容、員警密錄器影片、勘驗筆錄記載等事證後,認為員警已於肇事現場依經驗、同車的曾姓少年陳述、李男滿臉通紅且全身散發酒氣等事證,合理懷疑是李男酒駕肇事,即使李男因中彈而在送醫途中坦承犯行,仍不符合自首要件。
國民法官法庭考量,李男犯罪手段惡性重大,量刑應屬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範圍內中度偏高;且他雖然自白犯行,卻仍主張是因死者王男緊急煞車才釀禍,無助釐清犯罪事實與減少司法成本,未能嚴肅看待酒駕的危害,迄今也未與王男家屬和解或取得原諒。審酌檢察官具體求刑7年6月至9年稍嫌過重,因此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刑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