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男刀砍雙和醫院3護理師 涉殺人未遂判刑9年4月
新北市雙和醫院2021年5月收治一名62歲武漢肺炎(中共肺炎)確診患者洪男,他卻持水果刀朝三名護理師的背、胸、腹部砍殺。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三個殺人未遂罪判刑12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認定其中一罪僅為傷害罪,改判9年4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洪男因確診而於2021年5月28日收治在雙和醫院11樓負壓病房隔離醫治,但他情緒不穩,時常對醫護人員出言不遜,5月31日上午7時許他擅自走出病房,遭前來送餐的蔡姓、陳姓護理師口頭勸阻,未料他假意回到病房內,卻將水果刀藏在身後,突然朝另一名護理師施女的背、胸部捅刺,見對方倒地又捅刺她的腹部。
洪男隨後再對著聞聲而來的蔡女、陳女持續攻擊,蔡女遭刀刃劃傷後,扶起施女逃命,洪男便持刀不斷攻擊陳女的胸、腰、腹部,陳女試圖抵擋、奪刀時,造成右手掌四條韌帶、兩條神經遭砍斷,至今仍無法復原。檢方查出,洪男犯案時還大喊「憑什麼把我關在這裡」,犯案後又不顧疫情對其他護理師吐痰,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新北地院審理時,雖然洪男否認犯行,辯稱犯罪過程全忘了,更大打精神抗辯,但法官認定他持刀攻擊被害者身體要害部位,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且犯案時仍具有相當的辨識與控制能力,不符《刑法》19條減刑規定;考量被害者在疫情嚴峻時刻仍勇敢貢獻己力,卻遭洪男惡劣暴行對待,身心嚴重受創,因此,依三個殺人未遂罪判處12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洪使用的刀械是檳榔刀,並不是起訴書所載的水果刀;依下手過程、部位與輕重來看,洪男對施女、陳女犯殺人未遂罪,對蔡女則犯傷害罪。由於認事用法與一審不同,因此撤銷原判,改依兩個殺人未遂、一個傷害罪判他9年4月徒刑。經再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