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注意!廣告不實最高可罰2500萬
民眾接收資訊來源不僅從電視、報紙,網紅和直播主也成為新的意見領袖。公平會8日指出,為了防範網路廣告不實,也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若涉有廣告不實,將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無論網紅、直播主等在網路上銷售自身產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提供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皆屬於「賣家身分」。如內容涉及不實,網紅也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按《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開罰。
即使網紅是幫廠商代言、非賣家身分,但公平會提醒,影音廣告中只要有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親身體驗結果有效」等字眼,儘管網紅不是廣告主,在《公平交易法》仍定義為薦證者的身分,若發生廣告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可能也得同廠商負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
公平會表示,由於網紅、直播主等推廣銷售、代銷商品或服務日益普遍,委員會已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
針對處理原則,網路廣告是企業為銷售商品或服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招徠交易機會的傳播行為,包含網路商店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社群網站廣告及電子郵件廣告等。
公平會強調,如涉有廣告不實,可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呼籲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的身分,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時,應遵守法令規範、勿踩廣告不實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