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隱匿公文 葉盛茂輕判1年4月
高院昨(20)日上午更一審宣判,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涉隱匿公文一案,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也無偽造文書的犯行,因此對獨立罪部份撤銷控訴。但葉假借職務上的權利,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判有期徒刑一年4個月。
葉盛茂先前將開曼群島關於陳致中、黃睿靚海外洗錢的情資交給前總統陳水扁,讓扁家即時匯出191萬多美元到海外帳戶,被控圖利等案。高院合議庭認為,葉盛茂身為調查局長,卻在得知總統家屬涉嫌犯案後徇私通報,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威信,審酌其於更一審審理時坦認犯行,承認錯誤及悔悟,所以依隱匿公文罪改判1年 4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高院去年以隱匿公文等罪合併判處葉盛茂6年徒刑,其中洩密部分已入獄服刑,葉於13日假釋出獄。最高法院將隱匿公文部分發回更審。
葉盛茂表示,調查局長在「偵查守密義務」和「向總統報告情資的慣例」間,本就存在「義務衝突」;公訴檢察官則表示,葉盛茂不只犯一案,自民國95年檢方開始調查吳淑珍貪汙案時他已洩密,並知道洩漏的訊息屬於職務上秘密,惡性不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