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兵遭戰車砲塔重擊亡 屏檢偵結連長緩起訴
陸軍第八軍團裝甲第五六四旅今年7 月進行「聯勇操演」,全姓士兵遭戰車砲塔重擊死亡,屏東地檢署日前偵結,認定胡姓連長未依規定使軍事訓練役人員執行需具證照或簽證之勤務,有過失致死責任,考量胡姓連長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予以緩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陸軍第八軍團裝甲第五六四旅於 111 年 7 月 21 日,在屏東縣恆春鎮三軍聯訓基地進行「聯勇操演」,當日上午 8 時 10分許執行「主官裝備檢查暨妥善率鑑定」,時任該旅聯兵三營戰連胡姓上尉連長,明知軍事訓練役人員不可執行需具證照或簽證之勤務,仍指派軍事訓練役人員全姓二兵等人,從事鑑定前之戰車保養工作。
過程中車號軍 9-20349 號戰車因砲塔電源異常,致砲塔瞬時大幅度作動上仰,全姓二兵背部遭砲尾環配重盤重壓並卡住,雖經在場同僚協力將全姓二兵脫困並送醫急救,惟全姓二兵仍於同日 21 時 22 分許,因肺臟撕裂傷、氣血胸、機械性窒息、頸部血腫、胸背部壓挫傷併左側多處肋骨骨折、第 1 及 2 胸椎骨折等傷重不治死亡。
惟慮及胡姓連長無前科,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並同意本署予以被告緩起訴處分,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