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排黑條款爭議 立委憂違憲
各界關注選罷法修法擴大排黑,立法院民進黨團日前表示將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法,將涉及「黑、金、槍、毒」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對於該次修法,藍綠立委都有人提出問題,綠指出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講清楚,藍認為影響參政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2日審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立委江永昌質詢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犯貪污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這是資格剝奪,但《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有貪污行為不能任用為公務人員,這也是資格剝奪,但這兩個合在一起,等於褫奪公權的效果,問題來了,這是刑嗎?而且這有終身的效果。
江永昌舉例,假設一個公務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剛好不能委任公務員也不能參加公職候選人,等於被宣告褫奪公權終生,但卻又不是刑,法務部研究多少?法務部常務次長林錦村回應,實際是否達到褫奪公權的效果,可以研議。
江永昌強調,他支持參選公職排黑,最好加更多;一旦訂下去,假設要修《刑法》,只能針對未來被犯行確定的人,終局判決後宣告他褫奪公權,無法用在過去曾經犯相關刑法被排黑者,但從選罷法排黑的話,過去犯相關條例都不行,這不是法官宣告的褫奪公權,卻是終身的資格剝奪,非常重大,法理上如何解?相關問題要講清楚。
最後,江永昌補充,《刑法》的褫奪公權是兩者(公務員、公職候選人)綁在一起,要不要拆開,(法務部)一併研究下。
對於排黑條款,立委陳以信質詢指出,國民黨放在政黨提名,這是政黨形象,不會影響公民的參政資格,若國民黨不提名,還是能以無黨籍身份參選,不會影響參政權,但(排黑條款)會造成大規模的終身褫奪公權,還是終身的;對於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是相當大的挑戰。對此,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回應,目的跟手段必須合理,約制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這是憲法要求。
賄選案件定讞太慢 立委建議由國民法官審
立委陳歐珀質詢質疑,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起訴1403件,但定讞867件僅6成,有無落實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 因此,他呼籲賄選案件應速審速決,落實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不應拖過四年還未審結;法務部應積極督促各地檢察署,依賄選一定比例積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立委鄭運鵬質詢建議,賄選案件放在國民法官的案件可能嗎?會不會有副作用?不然一般認為在國民法官的制度下會審得比較快。對此,黃麟倫認為,賄選案件與重大刑案有差,因為選舉有兩派與殺人案件這種是國民一致感情,是否會有不同,如:國民法官的產生過程是否產生爭議,要看後續評估。
不過,鄭運鵬指出,賄選一定是看證據,怎麼會認為看黨派;賄選被起訴後到法院裡面,還考慮黨派,他也必須說為何常常會被講辦藍不辦綠,因為他們認為法官、檢察官有政黨傾向,所以交給國民法官不是更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