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想連放10天 企業須依法與勞工協調

【記者賴玟茹/臺北 報導】

勞動部12日表示,若明年過年想排10天連假,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透過8週彈性工時的規定,將1月7日與1月20日對調、2月4日與1月27日對調。

勞動部1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歲末年終之際,民間企業多已著手規劃明年度的行事曆,若想要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勞動部說明,凡是要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可以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的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跟進實施,以形成連假。

以明年過年的連假為例,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以透過8週彈性工時,將1月7日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原定工作日對調,以便形成10天連假。

勞動部提到,至於1月21日(除夕)與1月22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勞動部表示,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含)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如有比照調整的必要,另可依照勞動部日前放寬的解釋,與勞工直接達成調整的合意,即可實施。

勞動部強調,政府行政機關於民國112年間有多次的調移放假,雇主如欲比照辦理,需與勞工妥為協商溝通。勞資間如有所爭議,勞工可就近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等尋求協處,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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