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新屋、改建須裝太陽能板

經濟部表示,未來屋頂設置的太陽光發電設備屬於建物財產,要躉購或是自用皆可。示意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經濟部表示,未來屋頂設置的太陽光發電設備屬於建物財產,要躉購或是自用皆可。示意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

為加速國內再生能源發展,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會8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制未來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建物,屋頂一定面積應設光電;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2050淨零轉型計畫,規劃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將達60~70%、9~12%氫能,加上碳捕捉火力發電20~27%、抽蓄水力1%。環保署長張子敬日前表示,今年底會公布中期減碳目標。

經濟部8日說明,呼應淨零轉型再生能源發展最大化政策方向,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本次修正主軸核心釋出再生能源潛能場域,並整合行政程序,以建立友善法制環境,加速開發。

草案修正有四大重點。一、光電方面: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至於一定規模、一定容量、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等認定標準,將另定之;參考德國現行規範為:面積逾50平方公尺新建、改建物,2023年起應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及屋頂淨面積30%以上發電設備。

二、風電方面:由於離岸風力發電技術朝浮動式風機發展,為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及鼓勵水利設施兼作發電利用,草案刪除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小水力發電則從附屬既有水力設施,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的水利建物。

三、地熱部分,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申請、審查程序規範,並明定違反規定之罰則。符合資格申請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探勘許可,會同地方審查獲許可,有效期間2年,最多有條件展延2年。

四、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的規定。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更加速推動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有助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發電可自用或賣出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於會後指出,未來屋頂設置的太陽光發電設備屬於建物財產,要躉購或是自用皆可,就回歸《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關於太陽光電的各種收購辦法處理,欲賣給私人、台電或是自用都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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