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客空降參選無罪 工人遷籍投票有罪?
華航工會2018年推派秘書長朱梅雪參選桃園市長,代表廣大桃園勞工與公民站出來,改善當前台灣勞工處境,華航工會理事長劉惠宗、華航工會理事朱良駿、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長趙剛等三人,為支持朱梅雪的理念,支持朱梅雪參選桃園市長而遷籍投票,竟被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認定為幽靈人口。
空服員工會指出,臺灣每逢選舉,常發生候選人「空降」的現象,明明和在地沒關聯,為自己的政治盤算和權力考量,才遷戶籍參選,都不會被處罰,然而工人遷籍投票,竟會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俗稱幽靈人口罪)。我們主張,這種「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雙標法條,嚴重違憲,3日前往司法院召開記者會,公開聲請釋憲,並於會後遞交釋憲聲請書。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等主張刑法幽靈人口罪有三大違憲:
一、 對政客候選人和勞工選舉人的差別待遇,侵害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
政客可以自由遷戶籍,到任何地區成為候選人,意圖當選,投票給自己,完全不會被處罰,然而一般平民百姓遷戶籍行使參政權,竟然會被課以刑罰,明顯是差別待遇,已侵害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
二、 以刑法限制人民投票給特定候選人的機會,侵害憲法第17條保障的參政權。
現有法律規範以戶籍地劃定選舉權的行使範圍,從而劃定選舉對象和民意決定事項的範圍,限制了選舉自由。學者李惠宗曾主張,選舉戶籍不過是技術上的安排,人民應有依其意願選擇何處行使選舉權的自由。學者柯耀程更指出,為支持屬意的候選人,將戶籍遷移以便投票,應當是參政權最具體的表現。
然而刑法第146條第2項,卻以支持候選人而遷戶籍者作為處罰對象,侵害人民自由決定於何處行使投票權,自屬侵害選舉自由原則。
三、 以刑法限制人民決定戶籍地的自由,侵害憲法第10條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
憲法保障人民有自由居住及遷徙之權利,戶籍制度只是為了行政管理方便,且現代人因就學或工作,導致生活圈跨越多個行政區域,戶籍地和實際居住地分離的情況十分常見,理應讓人民自由決定戶籍地。刑法第146條第2項不僅限制人民決定戶籍地的自由,「虛偽遷移戶籍」的定義也過於空泛,如將戶籍地和實際居住地分離的情況都視作虛偽,不僅全臺灣將多出八百萬幽靈人口,更不符合比例原則,已經嚴重侵害憲法第10條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出,本案三人均和桃園有深刻的地緣關係,基於住民自決原則,享有投票權利,其遷徙戶籍,非但不是使投票結果不正確,而是使投票結果成為正確,更真實反映在桃園生活之人民的正確意見。過往也有諸多法律學者質疑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合憲性,更已有4件聲請釋憲的前例,我們期盼大法官能盡速審理,認定刑法第146條第2項違憲,還給臺灣人一個更公平、更自由的參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