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眼案臺中版 犯嫌重傷害未遂判2年10月
臺中市一名23歲周姓男子2021年10月飲酒後進入超商,因不滿被陳姓店員提醒要戴口罩,竟向對方施暴,造成店員10根肋骨骨折、眼眶骨骨折等嚴重傷勢,宛若同年9月的屏東挖眼案翻版。臺中地院審酌,陳男經治療後病況穩定,僅依重傷害未遂罪將周男判刑2年10月。
判決指出,周男2021年10月23日凌晨2時許酒後進入一家超商,因沒戴口罩經店員提醒後心生不滿,不僅持續朝陳姓店員丟擲塑膠杯,更拿起櫃檯上的沙茶醬玻璃罐、玻璃酒杯、書籍等物品,不斷砸擊陳男頭部,甚至抓住對方頭髮以頭部撞擊咖啡機、桌子,隨後又拳打腳踢;造成陳男10根肋骨、眼眶骨折、血胸與腦震盪等傷勢。
案發後,警方依殺人未遂、重傷害等罪嫌將周移送法辦,檢方複訊後認為周男僅涉嫌傷害、毀損等罪,將他起訴。周男在檢方偵查、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與陳男證詞相符,也有超商監視器、醫院診斷傷勢可佐證。
法院認為,周男是智識健全的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頭部、胸腹包含重要器官,僅因勸導戴口罩就盛怒攻擊陳男後腦、抓頭撞地,還踹他胸腹;過程中以近距離攻擊人體要害部位,且一再持續毆打、踢踹,可認定周男當時絕非僅止於普通傷害,而有重傷害的不確定故意。
不過,所幸陳男經送醫醫療後病況穩定,腦部無明顯出血,視力也未達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法院認定周男僅觸犯重傷害未遂罪。重傷害罪原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官審酌周男始終坦承犯行、沒有前科,雖然未與陳男達成和解,但考量他是未遂犯可減刑,僅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