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 11/30未掛牌最高罰3600

「電動自行車」正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來須懸掛牌照納管。(桃園市大園分局提供)
「電動自行車」正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來須懸掛牌照納管。(桃園市大園分局提供)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

由於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外觀與「電動機車」相似,近年來經常衍生違規取締爭議及辨識困擾,為加強管理,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法,除了將電動自行車正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也將正式領牌納管,未掛牌上路將可罰1,200~3,600元,相關規定及罰則預計11月30日起上路。

由於電動自行車事故頻傳,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交通部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經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得以行駛於道路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道路,可罰1,200~3,600元,禁止其行駛,車輛遭當場移置保管。

此外,若使用偽造或變造牌照,也可罰1,200~3,600元,禁止行駛並扣牌,審驗合格車輛移置保管,未經型式審驗合格則沒入;若微型電動二輪車已領有牌照,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於道路停車,或者已經註銷,無牌照仍行駛,同樣可罰1,200~3,600元。

修法也明訂,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需年滿14歲,交通部說明,微型電動二輪車雖未規定要考駕照,但考量行車安全,需年滿14歲才可騎乘,若未滿14歲,將可罰1,000~1,200元外,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除了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外,電動滑板車也將納管,交通部修法增訂,年滿14歲才能騎乘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未滿14歲上路可罰600~1,200元,且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否則可罰1,200~3,600元。

在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方面,交通部說明,此次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可自行決定是否開放,若評估當地交通環境許可,可訂定指定某些人行道等路段和時段開放行駛,若沒有訂規定,則代表皆不得上路和行駛。

交通部表示,相關法規自10月7日起預告30天,若各界沒有意見,將報行政院核定,建議11月30日起上路,但相關上路時程仍待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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