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議價法有眉目 唐鳳:30天內討論
數位發展部長唐鳳昨(5)日到立法院備詢,回應有關數位平臺與媒體就新聞有償使用、廣告分潤等議題。唐鳳表示,正在了解媒體損失廣告金額,待「對齊」數據後研議適合臺灣的模式,1個月內會政院跨部會協調會議討論,屆時應有清楚輪廓出來。
立委林俊憲在交通委員會質詢關切平臺與媒體議價議題時指出,在傳統媒體廣告收入逐年降低下,媒體議價已是全世界重要趨勢,許多國家認為媒體製作的新聞具有著作權,所以需要付費取得授權。他詢問是否會訂定媒體議價法?主責機關?
對此,唐鳳表示,針對跨境大型數位平臺和新聞媒體的共榮發展,行政院現已組成跨部會協調機制,包含NCC、文化部和數位部,其中建構數位平臺和新聞業之間的對話,是數位部的業務。
關於平臺媒體共榮方案,唐鳳表示,有很多不同做法,如議價、著作鄰接權、歐盟模式、特別基金或其他處理方式,數位部還在蒐集各種資料,探索可行方向。不過到底哪個方法比較適合,要先整理各方提出的廣告損失金額,待「對齊」數據後,才能計算出哪個模式最適合,也不一定是「議價法」。
林俊憲持續追問,「要不要做這件事情?」唐鳳回答「當然要啊」,預計1個月內政院會再召開一次跨部會的會議對齊金額,屆時會有較清楚輪廓。
林俊憲表示,現在數位部確定往這個方向走,希望可以盡快有個答案。
各國立法不一而足 數位著作權需因地制宜
歐盟《數位著作權指令》草案第15條保障「數位鄰接權」,規範數位平臺引用媒體內容前需取得授權。歐盟的路徑是透過著作鄰接權(Neighbouring Rights)概念,後續透過競爭法形成壓力,才能實現平臺使用新聞須付費的立法規定。法國今年也以「著作鄰接權」立法方向,要求大型平臺使用新聞內容必須付費,以補償媒體損失。
澳洲2021年訂立《新聞媒體議價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要求跨國平臺必須跟媒體協商支付授權費,當時Google及臉書威脅退出澳洲市場,甚至一度封鎖澳洲新聞上架,最後澳洲政府讓步修改部分條款,允許臉書私下與個別媒體達成協議,不強制以公權力介入。後續兩家平臺各自與澳洲部分媒體達成付費協議,授權費總金額已達每年2億澳幣(約新臺幣41億元)以上。
此外,加拿大文化遺產部也提出「線上新聞法令」(Online News Act),旨在讓本地規模不一的媒體,能集體與大型跨境網路平臺議價,團體戰讓它們能取得更平等的談判條件,必要時將由政府介入仲裁。
美國也是採取集體議價模式,美國參眾議院「新聞業競爭與保護法」草案(2021,Journalism Competition and Preservation Act)加強對地方新聞業的保護,協助小型媒體聯合起來與大型平臺議價協商,並保障該聯合行為不會觸犯《反壟斷法》疑慮,同時也納入強制仲裁機制,明定法案僅適用員工規模1,500人以下媒體公司。
集體議價與特種基金混合模式 學者:兩者並行最適合臺灣
至於臺灣版「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草案,分為「著作權法」或「競爭法」兩種方向。起草人政大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新聞媒體自提出議價請求,經三個月仍未能與公告之數位平臺經營者達成議價協議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政大新聞系教授劉昌德接受《大紀元時報》採訪表示,不論政院最終提出「議價、著作鄰接權、特種基金、營業課稅」四種模式的哪一種,只要可行且有共識,他都支持,最重要是內容要具體、能真正協助本地媒體產業發展。
劉昌德進一步說明,相較歐美澳大型媒體集團,臺灣媒體多元且多半是中小規模,他個人認為,臺媒與平臺協商採取集體議價加上特種基金的「混合模式」最適合。
他表示,臺灣媒體相對規模小,如個別議價,可能造成大者恆大,反而限縮優質小媒發展,不利臺灣媒體生態均衡發展。因此,他建議臺灣媒體採取公私協力的「集體議價」方式。
集體議價後獲得「特種基金」該如何分配,劉昌德說,可透過召集主管機關、媒體業主、新聞工會代表、專家學者等關係人共同討論如何分配,「分配方式不見得僅考量媒體廣告損失加總,也可納入本地營業額百分比等方式,盡量照顧到各種類型的媒體」。
至於長期策略,劉昌德認為,要求跨境大型媒體落地繳交營業稅並非不可行,仍須持續朝此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