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條例修法 警遇4情況可直接開槍
立法院會9月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除放寬警械使用範圍,也明定四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規範調查小組設置及國家賠償範圍,以保障員警在維護治安時使用警械的正當性。
臺南殺警案引發外界關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程,立法院會9月30日三讀通過,完成修法。
本次修法三大重點,第一項為「緊急開槍時機明確化」,明定員警為執勤所需,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現場物品,以有效達成任務並維護自身及現場人員之安全。
為使員警執勤用槍得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明定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四種情境,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逕行射擊,讓員警更能大膽用槍,不再遲疑。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四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重點二為成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為釐清員警使用警械之妥適性及適法性,本次修法增訂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其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重點三為國賠入法。由於員警執勤不只充滿危險,也容易遭受司法訴訟,打擊員警士氣,故本次修法明定,員警執勤違反警械使用規定致侵害人民權益,依《國家賠償法》辦理。不過,若警員行為出於故意,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另外,警員依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三讀條文新增,有可歸責該第三人的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對於《警械使用條例》完成三讀,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員警遇危及生命情形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以符合實務所需;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強化對員警權益保障。
徐國勇說,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藉由公正客觀專家學者協助調查用槍爭議案件;當員警使用警械導致可能須賠償民眾權益的話,可適用國家賠償機制,讓員警不會因為用槍而需直接面對訴訟,強化對員警權益的保障。
外役監條例修法 立院付委列優先法案
攸關外役監遴選資格的《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院院會9月30日也完成一讀程序,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據行政院版修正草案,除了強化申請遴選進入外役監受刑人資格審查外,還縮短外役監收容日數,排除重大暴力罪犯並增列淘汰事由,可降低脫逃風險,落實中間處遇功能。
行政院版草案也修正遴選要件,積極要件有三項,分別為服刑逾三之一刑期、累犯逾二分之一;一年內可提報假釋者;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者。
消極要件是排除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危害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為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
此外,也增列「回籠條款」,包括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受刑人有違反外役監秩序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