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缺乏「武力分級」 落後歐美30年
臺南殺警案後,警察用槍問題再度引起外界關注。雖然內政部長徐國勇鼓勵「大膽用槍」,但《警械使用條例》中的「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仍相當抽象。警專教官林大鈞指出,歐美國家在30年前就已有警察強制力分級的標準,可保護警員執勤安全,也能避免執法過當疑慮。
現行的《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的器械,警員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可依法使用警械;並明定遇有嫌犯拒捕或逃脫、告誡拋棄凶器不聽從、警員或他人生命有受危害之虞等情形時,可使用刀或槍,且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而針對用槍部分,警政署2016年也特別公告「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明定暴力犯罪發生且持續、群眾聚集叫囂或意圖包圍警員、意圖逼近或攻擊警員、意圖開車衝撞警員、經告誡拋棄凶器不遵從等情形,可鳴槍制止;若遇有犯嫌持致命武器或攻擊員警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員或他人生命安全、犯嫌意圖奪警槍等情形,可逕行射擊。
林大鈞接受《大紀元時報》採訪時表示,警察面對衝突時的應變處置作為,在國外有強制力分級的概念,因應有可能發生的狀況,把犯嫌的行為態樣區分出來,包含消極不作為、防禦性抗拒、攻擊行為、持械攻擊、致命攻擊等,對應到不同的武力層級,是一整套的系統,這個概念在歐美國家30年前就有,但臺灣一直沒有制訂自己的標準。
美英警察使用武力分5層級
依照美國、英國或香港受英國統治時的武力分級標準,大致上可分為5個層級,由低至高依序為「警察現身、言語控制技術、徒手控制技術、低致命武力、致命武力」。林大鈞說,如此才能使員警快速辨識、判斷應實施何種強制力,也能避免執法過當的問題;但他強調,這只是一種參考選項,並非恆定不變的準則。
林大鈞說明,當犯罪嫌疑人順從配合時,只要「警察現身」即可,利用人多勢眾、展現權威。其次,當犯嫌情緒激動、言語攻擊時,應以「言語控制技術」中的言詞勸諭來溝通安撫,若無效則進一步給予指示命令,這都是警察常用的技術。第三層級則是「徒手控制技術」,又可分為軟性擒拿、硬性打擊兩種,至少須2人以上警力才能使用。
然而,軟性擒拿屬於低等級的武力,僅適用於低端衝突,例如常見的言詞辱罵、叫囂等沒有攻擊性的行為。林大鈞解釋,由於警察在當下並不了解犯嫌是否會順從或反抗,因此在軟性擒拿中會先使用簡單的「扣腕」等關節控制技術;若遇有消極反抗,才會再進一步採用「槓桿摔」壓制,也就是所謂的逮捕術。
面對犯嫌奮力抵抗等高端衝突時,就應採用硬性打擊手段,以衝擊擒抱、柔道摔技等方式,兩人撲倒一人,也可從背後以矇眼、抓腳的方式將對方放倒,或是更進一步使用拳、肘、膝、踢,像是泰拳、空手道、跆拳道等格鬥技術;當遭受暴力攻擊或致命攻擊時,才會使用警械。
員警:武力分級需考量國情
林大鈞指出,警械的部分可分為低致命性打擊武器、致命武器等兩種。低致命武器包含辣椒水、警棍、電擊槍,其中警棍是等級最低的,是一種防禦武器而非一般認知的打擊武器,實際上的制止力比辣椒水、電擊槍還差,雖然威嚇性很強,但經實測發現,「它在打人時真的不好用」,辣椒水、電擊槍反而是打擊武器;致命武器則是手槍。
不過,有資深員警向《大紀元時報》表示,國外的武力分級其實就是我國「比例原則」的概念,相關標準還需考量國情差異等因素,不能直接引用;且每個員警的能力不同,也不能一律適用。此外,若要訂定臺灣的武力分級標準,也涉及法律規範的問題,須審慎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