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優惠稅率 9/22前申請當年適用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17日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者,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的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才開始適用。

賦稅署指出,土地所有權人2017年至2021年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及減免稅」案件,每年平均約44萬餘件,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當年度起適用的案件平均35萬餘件、否准適用案件5萬餘件,其餘約4萬件須從次年開始適用租稅優惠。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果沒有變更原因條件,即不用重新申請,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事實若已消滅,例如全戶戶籍遷出、土地信託等,應立即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

如果因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可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了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賦稅署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自今年起適用地價稅租稅優惠者,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可適用,由於申請截止日距今僅剩1個多月,民眾應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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