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億買回美麗灣建物 臺東縣府遭監院糾正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臺東縣政府自2003年與美麗灣公司簽約,以BOT方式開發臺東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引發環評爭議,纏訟十餘年後以6.29億元買回此案建物。監察院調查,臺東縣政府濫用BOT協調機制,使業者免除違約責任,因此予以糾正,並要求財政部檢討《促參法》相關規定。

監察委員高涌誠、田秋堇、趙永清調查,臺東縣政府2003年與美麗灣公司簽約,2007年主體建物完工,因縣府於開發前未監督業者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又放任由業者不當擴大旅館量體,引發環保團體抗爭並纏訟十餘年;但縣府卻濫用促參協調機制,將法院判決已認定的事項提送協調,將可歸責於美麗灣公司的事由決議為「不可抗力」。

協調會幫助美麗灣公司免除其契約責任後,又於2017年3月23日作成「該建物未來可供文教設施、遊憩設施、公益機構使用」的結論,明顯不利於縣府及縣民,縣府卻未提出異議,明顯濫用裁量權。仲裁庭日後將此作為判斷縣府應收購美麗灣建物的重要理由,縣府則於2020年依據仲裁判斷斥資6.29億元買回,嚴重排擠地方發展及建設資源。

甚至,依BOT合約限制,建物高度不得逾13公尺、房間數不得逾80間,臺東縣政府買回的建物卻是高19.8公尺、房間數達123間,形同以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行為解套,核有違失。

而仲裁庭的組成也有重大瑕疵。調查報告指出,本案主任仲裁人曾任第八任、第九任協調委員,參與做成上述不利於臺東縣政府的決議。仲裁判斷稱美麗灣公司得依「不可抗力」終止BOT合約,認事用法顯有重大違誤;雖然本案建物因環評未過關而無法作為旅館使用,仲裁庭卻以旅館的營運性資產作為估價條件,縣府在仲裁期間也未提出抗辯。

此外,高涌誠強調,促參案件具有公權力性質並攸關公共利益,爭議處理階段之協調及仲裁相關程序及文件卻禁止對外公開,實有違公開透明原則。《促參法》主管機關財政部宜酌採法務部建議,於投資契約範本內明訂公開仲裁程序、仲裁判斷書及估價報告等文件,並檢討現行協調委員會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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