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看板大戰 北市競選廣告自治條例三讀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為避免競選廣告雜亂影響市容,臺北市建管處訂定「台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限制刊登位置、時間,並訂有罰則,經臺北市議會3日三讀通過,待市府送行政院核定後才能實施。北市府表示,由於相關細節尚未討論,最快將於2024年總統、立委選舉時上路。

台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台北市需設置「公布欄」,提供每位參選人A3大小的競選廣告刊登空間,刊登時間為參選人抽籤前;若在競選辦公室、車輛設置廣告,時間則為自競選辦事處登記的次日起。若未依規定張貼廣告,可不經勸導直接拆除,並可對設置人及設置處所有權人開罰1萬至5萬元罰鍰。

至於競選廣告如何認定,該草案中明定,只要廣告中含有「姓名」、「號次」、「圖像」、「競選項目或活動名稱」及「競選標語或標記」等任3項以上,即視為競選廣告,若參選人廣告僅有照片及姓名,則視為一般廣告,不受「競選廣告條例」規範。

議員法規會召集人、議員王浩指出,修法目的是考量市容景觀、環保,另外也是為了降低選舉門檻,以今年選舉為例,在大安文山區出現競選看板大戰,考驗參選人的財力和資源,恐對政治素人造成不小壓力。

不過,建管處公寓大廈科長楊銧煜表示,由於市府必須設置公布看板,相關細節目前也尚未討論,因此今年底的地方選舉絕對來不及實施,最快將於2024年的總統、立委選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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