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庇護寸步難行 民團籲修法建立配套
6月20日是世界難民日,數個民團20日召開記者會,他們指出政府要在2024年前提出「難民法」草案,並建立尋求庇護者的配套措施,另外在通過「難民法」前要修改既有的法規和專案簽證。
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人權公約施行聯盟20日召開「在台庇護寸步難行,即刻修改現行法規—世界難民日」記者會,呼籲政府應修改現行法規。
他們對修法的訴求有,專案適用《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一款第一項,獲准事實居留或任何居留身分之難民應獲得工作權利;考慮將一次30日為期的暫緩出境簽證,延長效期為一次180日不等,相關措施並應公告周知。
他們指出,根據5月5日公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主管機關要在2024年前提出「難民法」草案,並建立尋求庇護之中國港澳人士的相關配套,希望政府不會因選舉而拖延或跳票。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祕書長邱伊翎指出,因欠缺相關的機制,許多因原國家發生武裝衝突或因政治言論被打壓的在臺外國公民,在原有簽證到期後,都曾試圖向政府陳情,但至今仍必須以其他簽證方式留下或離開臺灣,即便不遣返,但都被禁止工作。
邱伊翎補充,國際專家第三度建議臺灣批准「難民法」,並將「不遣返原則」法制化,最重要的問題是陸續建立不遣返後的配套措施。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施逸翔指出,在未通過「難民法」前,仍有修正就業辦法、居留辦法、就個案放寬暫緩出境簽證的天數等方法,且實施辦法不應只在執法單位內部流通,應該要公開透明;另外還有臺灣第一線執法人民在處理難民個案時,缺乏庇護概念的問題。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即便臺灣沒有通過「難民法」,仍有義務遵從「不遣返原則」,有義務實踐包含外國人在境內的經濟生活權利、兒童最佳利益、家庭團聚、兒童和身心障礙者所需要的合理調整與程序調整,以及相關的救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