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陽艦輔導長吃案遭勒令退伍 興訟抗罰敗訴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海軍濟陽級巡防艦「鳳陽艦」呂姓艦長2019年涉嫌對女性同袍性騷擾、意圖性侵,但陳姓中校輔導長獲知後卻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後因此遭記2大過、勒令退伍;陳男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懲處違反比例原則應撤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可上訴。

呂姓艦長2019年5月22日晚間在完成海上演訓後,與下屬官兵在營外餐廳餐敘,餐後見不勝酒力的女少尉有機可趁,以送對方回艦上休息為由,將女少尉帶往附近飯店意圖性侵,女少尉驚醒後跑到廁所內打電話向陳姓輔導長求救;陳男雖趕赴飯店將呂男帶離現場,事後卻未進行任何調查處置。

未料,呂男隔天又在船艦上的電工間刻意碰觸女少尉的頭部、肩頸和耳朵,但陳男接獲女少尉被性騷擾的求救訊息後,卻以艦長有家庭、可索討補償金19萬元、若曝光會波及當天餐敘的所有官員等理由,勸導女少尉不要將事情鬧大,並宣稱可協助她調離現職。呂男也致電女少尉道歉、請求原諒,並答應給19萬元補償金,希望她作罷。

事後,海軍艦隊指揮部認定陳男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記2大過處分;海軍司令部也召開人事評審會,認定他不適服現役,決議核定他於2019年12月16日退伍。陳男不服提告,以雄風飛彈誤射事件中的副艦長同樣被認定「怠忽職責」才記2小過為例,主張海軍對他的懲處不符比例原則;並辯稱他是為「維護艦長領導威信」、「凝聚單位向心」。

海軍司令部解釋,陳男身為輔導長,得知違反性別分際的事件後,竟未協助女少尉提起相關法律訴訟,也未向上級單位反映,還積極遊說勸阻女少尉放棄究責,這些違失行為顯然不適任軍職,記2大過、核定退伍為適當的處分。

北高行審理認為,陳男積極勸阻女少尉不要依法定程序申訴,確有怠忽職責情形,且陳男曾因2007年單位同袍竊盜、2015年兩性申訴問題皆未盡職守適當處理而遭懲處,因此認定海軍司令部對陳男記2大過、核定退伍的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陳男敗訴,駁回撤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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