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 TV草案架構通過 若盜版可斷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5日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OTT TV草案)架構,NCC原本採取「登記制」,將改為「行為管理制」,要求業者遵守一般義務及特別義務,若業者有違法行為,如經法院判決違反《著作權法》,NCC得命電信等業者拒絕提供相關通信服務。
NCC表示,NCC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研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數通法草案),為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的一般性規範,因此,此次提出的OTT TV草案亦接軌數通法草案,改採層級化方式管理。
NCC說明,適用此法者,包含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商業據點或與我國有實質關聯;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且具一定規模以上,例如Netflix、LINE TV、friDay、CATCHPLAY、myVideo、Hami Video、LiTV、KKTV等。
經濟部2020年修法公告,禁止代理或經銷中國大陸OTT平臺如愛奇藝等相關商業服務,因此中資OTT業者並不在本草案管理範圍。另外,以分享使用者原創內容、交流資訊為主的社群媒體平臺,如Facebook、YouTube、Instagram等,也不在草案納管範圍。
NCC進一步說明,OTT TV草案維持五章,相較2020年版草案,納管方式由「自願登記」改為「行為管理」,且為避免增加中小型業者過多負擔,在義務方面,採取層級化設計,其中一般義務規範包括:境外業者應指定代理人、提供的服務內容應取得合法授權、不得有不當內容等,除未達一定規模者外,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商業據點,或與我國有實質關聯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均需遵守。
NCC亦得考量使用者數量、重大公共利益等因素,公告應辦理登記的業者名單,並要求其遵守特別義務規範,如:設置我國內容專區或投入我國內容產製、加入或成立自律組織等,以落實義務層級化之精神。
NCC強調,為回應2020年版草案公開後,外界對於防治盜版侵權的關注,本次OTT TV草案新增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提供的視訊內容違反《著作權法》,針對多次侵權的業者,NCC可以要求電信事業等業者拒絕提供通信服務,也就是「斷網」不提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