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制4/30上路 檢舉違規限46項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

為避免民眾惡意檢舉泛濫,去年底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限縮為46項。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李昭賢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兼顧警力及維持交通秩序的平衡,亦可避免惡性檢舉,新法將於4月30日上路。

李昭賢說明,自1997年開始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至今,伴隨手機、錄影設備普及,民眾舉發案件量激增,近四年就增加了四倍,民眾違規檢舉態樣數量激增,且側重在違規停車等,引發社會各界正反意見及輿論的關切。

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經內政部警政署彙徵各警察機關意見,建議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在動態違規上,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41項違規態樣;靜態違規上,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5項違規態樣,共計46項態樣。

面對過往民眾的高密度檢舉,有檢舉過頭、過激,且違比例原則的情況。交通部表示,盼修法後,能改善當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衍生的問題,以提升警察機關執法效能。而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

交通部說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4月30日實施,民眾若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的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的法律為處理原則。也就是說,民眾於新法實施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即使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於新法實施後,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作業,仍應適用舊法規定受理民眾檢舉;至於民眾在新法實施前違規,如果於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的話,就依新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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