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瀾宮爭議無法可管? 民代籲回歸財團法人法

市議員施志昌(右)與前信徒代表易錦隆(左)要求市府民政局面對爭議,應立刻走民法62條、64條,向法院發動定暫時狀態處分!(記者黃玉燕/攝影)
市議員施志昌(右)與前信徒代表易錦隆(左)要求市府民政局面對爭議,應立刻走民法62條、64條,向法院發動定暫時狀態處分!(記者黃玉燕/攝影)

【記者黃玉燕/台中報導】

面對大甲鎮瀾宮新一屆董事與監事4月24日即將誕生,相關廟方財產、董事會合法性與改選話題再度浮上檯面。立委林靜儀詢問內政部民政司得到的回應是,「檢舉函、陳情函、組織章程等,交由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認定或處理。」市議員施志昌與前信徒代表易錦隆要求市府民政局面對爭議,應立刻走民法62條、64條,向法院發動定暫時狀態處分!同時向內政部喊話,「既然宗教法沒過,財團法人法的宗教部份,是不是要再回歸財團法人法加以規範?」

林靜儀22日在臉書指出,組織章程寫得不清楚,所說的「大甲八人、大安三人、外埔三人、后里一人」的「大甲、大安、外埔、后里」,在她的認知中是指戶籍,但如果董事戶籍在台北市,只要鎮瀾宮董監事認定該董事名額屬「大甲」也可以,那麼她要歡迎全台各地信徒朋友,一起到大甲鎮瀾宮登記參選董監事。

施志昌指出,依據最高法院兩項判例,可以看出身為宗教財團法人的大甲鎮瀾宮為公益法人,當捐助章程不完備或有爭議之時,主管機關也就是台中市政府民政局可以介入處理。對於法制局長李善植與民政局吳世瑋表示,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施志昌反駁說,這是主管機關能為而不為。

另按財團法人法第 42 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易錦隆指出,「既然宗教法沒過,財團法人法的宗教部份,是不是要再回歸財團法人法規範?」他呼籲內政部要面對爭端,解決問題。

面對綠營連日質疑關於鎮瀾宮的財產、董事會的合法性與改選爭議,台中市長盧秀燕23日受訪指出,台中市府任何宮廟就是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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