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大翻修 營業場所違規直接開罰

內政部針對《消防法》相關條文進行全盤檢視與檢討,進行公布36年來最大幅度翻修。圖為消防員示意圖。(中央社)
內政部針對《消防法》相關條文進行全盤檢視與檢討,進行公布36年來最大幅度翻修。圖為消防員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為強化公共安全,行政院會2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營業場所未來若違反消防安全,將不予限期改善直接開罰,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並要求危險物品場所應增設安全技術人員,也全面提升各項規定罰責3至10倍。

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及近期重大火災案例,內政部針對《消防法》相關條文進行全盤檢視與檢討,進行公布36年來最大幅度翻修,共修正27條。內政部指出,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若消防安全設備有故障或缺失,修法後將不予限期改善直接開罰;罰鍰額度從6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這次修法也同步新增,營業場所若違反消防計畫等防火管理規定,也將開罰2萬至30萬元。消防人員在營業場所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認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停工,防護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後才能復工。而達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的非營業場所,違反防火管理規定的罰責也從1萬至5萬元提升為2萬至10萬元。

此外,考量高樓層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這次修法也規範此類建築應設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服勤人員應須經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定期複訓,以確保災害發生初期能有足夠的自主應變能力。若未設置訓練合格人員或未定期複訓,將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可處2萬至10萬元罰緩。

危險物品場所管理 增設安全技術人員

為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內政部也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需設置安全技術人員」的規定,並須經專業訓練合格及定期複訓,以執行供氣安全檢查;未設置者可處2萬至10萬元罰緩,未依法申報或未複訓者可處3千至1萬5千元罰緩。

至於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應設「保安監督人」的規定,也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增訂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檢查員」,負責執行場所構造、設備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違者可處2萬至10萬元。同時也課予「石油煉製業」等場所的通報責任,若發生火災未立即通報者,可處10萬至50萬元;若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人員及車輛進入,可處2萬至10萬元。

掌握救災資訊 可向電信業者調取通訊紀錄

為掌握相關資訊以提升救災效能,這次修法也規定消防機關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訊紀錄、個人相關資訊的權限,且電信業者不得拒絕,以利執行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惟雙方經辦人員應予保密,無正當理由洩漏者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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