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81未成年女拍不雅照 台大醫學院準研究生判刑逾104年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臺灣大學醫學院2017年的準研究生林和駿,於入學前夕遭警方查出他在網路上誘騙、恐嚇81名未成年女性拍攝裸照,更分享給他人觀看8次,二審高等法院認定他犯83罪,判刑合計106年10月,最高法院日前將其中2罪撤銷發回更審,其餘104年2月刑期定讞,最重應執行30年。

二審高院判決指出,林和駿自2014年5月到2017年7月間,以臉書、BeeTalk、LINE等通訊軟體,使用他人照片、假帳號或偽裝成女性,引誘81名未成年女性自拍私密照片、影片,更藉此進一步恐嚇對方持續提供更多不雅照,年齡最小的被害人僅有8歲;他也另以外拍賺錢為由,誘騙1名少女到飯店拍攝不雅照並猥褻對方。

二審認定,林和駿犯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82罪,分別判處1年2月、1年4月不等刑期;引誘少女到飯店拍不雅照部分則判刑1年4月,總計宣告刑期長達106年10月,均不得易科罰金。此外,由於他曾將不雅照分享給他人,8罪共宣告30個月刑期;猥褻少女也判刑4月,均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林男2次涉犯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的時間點與卷內資料不符,此部分高院並未調查釐清,因此將2罪各判刑1年4月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其餘上訴駁回,改判他104年2月定讞,未來將由檢方依「數罪併罰」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法界認為,數罪併罰是考量人的生命有限,若以實際累加刑期的方式執行,刑度顯然將超過行為的不法內涵而過重、過苛,因此法官會審酌犯罪的罪責程度、各罪關聯性等,定出應執行刑,最重可判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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